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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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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下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禁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事业单位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

哺乳期上班的女性可以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并且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班或者对身体有害的劳动岗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是计算7小时还是8小时

哺乳期工资计算: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三、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算违法么

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算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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