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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