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管辖案件如下: 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2、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3、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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