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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所给孩子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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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依法存在于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可见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日常里,夫妻因为争吵等而分居的,并不等于离婚,不是离婚,对男女而言,仍然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面包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离婚,也不存在抚养费分配、计算、划分的法定问题,夫妻一方给孩子的费用只能算的上是其正常抚养支出。

进一步理解,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存在共同财产的,只要不离婚,共同财产就存在。《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此,夫妻分居期间给孩子的费用完全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这部分费用如果离婚,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不能划入抚养费的内容,用以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主张补齐,或者扣除。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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