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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带来的嫁妆钱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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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双方共同到民政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若经调解无效,可以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吸毒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2年、生理缺陷无法性行为、未建立夫妻感情、精神病等。其他情况导致感情破裂也可离婚。

法律分析

彩礼和嫁妆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双方有约定彩礼和嫁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拟定协议的,该笔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需要共同到结婚登记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若经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可视为合理离婚理由。这些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吸毒等恶习、分居2年、性功能障碍等。此外,婚前隐瞒精神病、不同居生活、通奸等行为也可成为离婚的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原因也可作为离婚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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