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违反了未成年保和教育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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