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
专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经过认证后,可以做为进项税额,在申报时抵扣购进货物时已缴纳的!购货是要向对方支付税额,销货时向对方收取税额。你已经支付税额的部分,就可以抵扣。
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的销项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认证是指通过税控系统对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时,系统会自动将上的开票日期、号码、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稽核比对、异常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一般纳税人;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5、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构成是怎样的?
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1、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2、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3、第三联是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1、认证是指通过税控系统对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时,系统会自动将上的开票日期、号码、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帐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18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专用。
3、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稽核比对、异常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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