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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限合同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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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者主动请辞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离职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三十七条不在此列,因此不能请求单位给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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