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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