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并不等同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退还购买款项,但无法要求赔偿。若存在欺诈行为,则可要求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单纯的没有生产日期,只能要求退货,没有赔偿。如果存在欺诈的,则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所涉商品未经权威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亦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可能会对人身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所以,本案所涉商品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应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食品,不能仅因为在标签标注方面存在瑕疵就认定为不安全食品。因此,本方可以要求退还所购商品款项,同时应退还对方所购商品。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顾客对商品生产日期的质疑并防止恶意索赔?
当顾客对商品生产日期提出质疑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并防止恶意索赔的发生。首先,我们应该保持沟通畅通,耐心听取顾客的意见和疑虑。其次,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等来证明商品的真实性。同时,我们也可以主动与供应商联系,获取更多关于商品生产日期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回应顾客的质疑。另外,我们可以建议顾客与相关监管机构联系,寻求专业的意见和支持。最后,我们要保持诚信和透明,积极解决问题,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避免恶意索赔的发生。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顾客的质疑,维护企业利益和顾客关系的稳定。
结语
在处理商品生产日期质疑时,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恶意索赔。保持良好沟通,听取顾客意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品真实性;联系供应商获取更多信息;建议顾客寻求监管机构意见。诚信解决问题,树立企业形象,维护利益和顾客关系的稳定。通过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应对质疑,维护企业利益和顾客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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