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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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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为以下三种: 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2、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3、 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只有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的,才有可能会得到的支持。

若是不符合上述情形,结婚一个月后离婚的,原则上不需要返还彩礼。

彩礼应返还的情形

彩礼应返还的情形都有: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哪些情形不用返还彩礼

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即使彩礼的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使离婚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3、男女双方未婚登同居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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