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中,物品评估需要从长远考虑。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拆迁安置不仅包括住房,还包括其他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拆迁补偿条例》第 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均为不动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单位来处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规定》第五条 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拆迁补偿中的物品评估应当考虑其长远价值和使用年限,不能只看短期价值。特别是公共设施等,其功能与价值不应该只在补偿时考虑,而应当考虑到其长期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因此,评估物品时需要全面考虑长远价值和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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