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法人承担。因此,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简化。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3、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登记实践中,一般要求填报登记主管机关发给的《资金信用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
(三)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营单位的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其登记程序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盖有企业印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8、经营单位印章;
9、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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