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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承运人提存货物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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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提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的提存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具备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才可以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债权人虽然迟延受领但迟延时间很短。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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