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免税享受范围。可享受免税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可享受免税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免税后,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免税的,应当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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