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提货;
2、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一、运输合同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有: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三、货物包装要求;
四、托运人的注意事项;
五、承运人的注意事项;
六、收货人的义务;
七、货损赔偿。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货物运输出现的问题谁担责
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承运人对货物毁损免责的情形有:
(1)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3)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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