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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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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不少签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后来反悔了,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了。

常见的问题就是,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房产或者夫妻共同房产给子女,但离婚后,其中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不想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另一方请求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会支持吗?

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但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李晓娟律师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

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协议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一、赠与合同效力规定在哪里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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