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区别及联系,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服务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履行。签订服务协议应在培训前完成,并明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时间,需在服务协议中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期,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二、联系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吗?
回答:不可以。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二)什么时候签订服务协议?
回答:在派遣劳动者参加培训前就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且就服务期做明确的约定。
(三)签订服务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回答:如果服务期结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结束的时间不一致,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的时间时,要在服务协议中特别注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结语
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在接受专项培训后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应明确服务期的具体约定,特别是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时间时,需在协议中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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