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 消费税 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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