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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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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尊严。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六、监督、指导基层的审判监督工作。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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