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刑讯逼供罪,需要搞清楚该罪的犯罪对象,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认定刑讯逼供罪,要与非法拘禁罪相区分。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我国规定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而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触犯刑讯逼供罪,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话,则就哟啊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该怎么办
(1)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致残、死亡结果具有放任乃至希望心理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伤害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但出乎意料因伤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
(3)刑讯逼供过程中,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行为人对此一般都是过失或者意外,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般仍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
(4)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残、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属于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断。
(5)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故意心理的案件中,并非一律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也存在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这种情况不具有刑讯逼供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必备特征,完全是两个犯意,实施了两个的行为。当然按这种情形处理的案件极少。另外,认定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结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仅凭行为人的说明,还主要应考虑案件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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