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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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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在全国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工作者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及其各部委、很大侠民、很大侠民提出书面的质询案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或者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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