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立案标准包括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轻伤、重伤、死亡等情形。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普通人不应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该罪名。
法律分析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体要件:
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刑讯逼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都不知道刑事诉讼的流程,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采取刑讯逼供等相关的方式获得口供,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将有可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这样的一种犯罪罪名的主体而言是比较特殊的,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才会构成。
结语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等情形。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致人伤残或死亡则从重处罚。普通人应了解刑事诉讼流程,维护合法权益,切勿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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