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做好向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认真执行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接受依法提出的质询
(四)接受和邀请视察
(五)积极办理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受及其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七)认真复查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八)邀请、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九)做好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人民应当把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查处
(十)重视同和常委的联系制度
(十一)接受检查工作,接受常委会组织的对工作的评议
(十二)主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工作意见
(十三)建立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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