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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采取哪些形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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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做好向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认真执行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接受依法提出的质询

(四)接受和邀请视察

(五)积极办理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受及其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七)认真复查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八)邀请、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九)做好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人民应当把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查处

(十)重视同和常委的联系制度

(十一)接受检查工作,接受常委会组织的对工作的评议

(十二)主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工作意见

(十三)建立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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