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执行。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机关协助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第三条 人民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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