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重算规定及计算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身份不明或需要精神病鉴定时,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如复杂案件、交通不便地区等。最长期限可达三个月。
法律分析
一、侦查羁押期限重算规定是哪些?
侦查羁押期限重算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二、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可以达到三个月,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是可以重新的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比如说在审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罪行过程当中,发现其还有其他的犯罪罪行的,可以进行重新计算。
结语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算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三是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并需经相关审批程序。侦查羁押期限的最长可达三个月,但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罪行,可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九十四条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假释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侦查第十一节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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