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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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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和作用是什么?

审监庭是一个设立于的审判监督机构,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审判监督是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新闻媒体等,人民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的监督等。

二、最高审判监督庭是什么

1、审判监督庭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的领导人、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该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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