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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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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刑的执行

1、执行主体

第一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执行。

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2、执行时间

罚金刑: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3、执行顺序

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执行方式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受托在执行财产刑后,也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5、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终结执行的情形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8、罚金的减免程序

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减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期限:1个月作出裁定。

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9、执行措施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赃款赃物的追缴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3、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缴: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4、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执行顺序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5、涉案财物认定认定错误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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