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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殊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运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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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一、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二、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三、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四、其他种类。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种观点: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订立: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从性质上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的合同。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常常涉及另一个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一方面,有些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招揽客户,并以承运人名义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另一方面,在需要转船运输、特别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实际承运人。由于实际承运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则不论承运人根据海上货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3、变更: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4、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索赔与诉讼1、索赔《海牙规则》规定,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有提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应就此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倘若货物的灭失不显著,可在3天之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这种提货便成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货的证据。《汉堡规则》把提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的期限从3天延长到15天。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收货人没有按期把货损情况通知承运人,他也不会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把收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时间定为从交货次日起的7日内,如果是运送集装箱物,则为15日;但这仅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情形。2、诉讼(1)诉讼管辖《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而《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以从被告的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任何地点中选择起诉地点。(2)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于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类型有哪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发生的损失。(2)海洋货物运输战争保险及罢工险,作为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某些鲜肉、鱼、虾和蔬菜、果品等货物对温度变化很敏感,因而在运输过程中需始终储存在冷冻容器或冷藏舱内,对于这类货物可以投保冷藏货物保险。(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这是一种专门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运输桐油的短少、渗漏、沾污、变质以及由此引起的施救费用等。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以火车、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陆运与海运、空运相比,具有安全性大、费用低的优点。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空运过程中的风险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运送准确、安全的优点,特别适合运输那些季节性强、鲜活、贵重货物。4、邮递货物运输保险。也称邮包保险。主要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过程中遭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1种观点: 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有:1、国际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现在物流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现在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运输的优点就是机动灵活、简洁方便,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面很强,但是在运输量方面较小,运输过程容易损坏货物的运输,运费较高;2、国际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的优点就是运输速度快、运输量大、安全可靠,不易造成货物的损坏,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强,但是在前期的投资比较大;3、国际海洋运输。海洋运输的运输工具就是轮船,通过轮船在不同国家之间运输货物,主要优点有运输量较大、运费较低、对货物的要求不高,但是运输速度较慢、运输风险较大。现在国际物流运输中进出口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货物占比还是比较大的;4、国际航空运输。通过飞机运输的但是在不同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优点就是速度快、手续较少。但是运输量较小,运费较高,不适合大型货物的运输;5、国际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是一种有一定强度和钢度能长期反复使用外形象箱子,可以集装成组货物而专供周转使用并便于机械操作和运输的大型货物容器。集装箱运输就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先进的运输方式;6、国际多联合式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般以集装箱媒介,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2种观点: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以下方面:1、海洋运输,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用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3、航空运输,主要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4、邮包运输,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1种观点: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Container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ThanContainer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  上述各种交接方式中,以整箱交、整箱接效果最好,也最能发挥集装箱的优越性。  3.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根据贸易条件所规定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分为:  (1)门到门(Doorto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Doorto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DoortoCFS):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以上九种交接方式,进一步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方式:  (1)门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完全是集装箱运输,并无货物运输,故最适宜于整箱交,整箱接。  (2)门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由场站到门是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整箱交、拆箱接。  (3)场站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至场站是货物运输,由场站至门是集装箱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整箱接。  (4)场站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除中间一段为集装箱运输外、两端的内陆运输均为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拆箱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通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A、B、C、D四个系列。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可分为外部尺寸和最小内部尺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法律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爆炸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2、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和感染性物质: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材料。 8、腐蚀性物质。 9、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1种观点: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一)铁路货物运输种类现行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整车适用于大宗货物;零担适用于零星货物;集装箱适用于精密、贵重、易损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据货物数量、性质、状态、形体等特点加以选择,达到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的目的。(二)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一批”就是一个运输单位,也是承运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一批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分卸的货物可以例外)。整车货物以一车为一批(但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可以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货物为一批,集装箱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所托运的集装箱数为一批(每批必须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下列情况不能按一批办理: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3.根据货物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4.保价运输货物与非保价运输货物:5.投保运输险与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三)货物运输合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大宗整车货物的运输合同可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并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其他整车货物可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运输合同。整车货物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四)货物运单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是一种签订合同的要约行为,即表示其签订运输合同的意愿。按货物运单填记的内容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承运人按货物运单记载接收货物,核收运输费用,并在运单上盖章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即开始负有法律责任。货物运单格式由两部分组成,左侧为运单,右侧为领货凭证。运单和领货凭证背面分别印有“托运人须知”和“收货人领货须知”。每批货物填写一张货物运单,根据栏目要求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翔实正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内容如有更改,在更改处须加盖托运人或承运人印章证明。(五)委托书托运人、收货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托运人、收货人是法人,与铁部路门办理运输手续履行其权利义务时,可指定法定代表人(或称法定代理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应凭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委托书”(格式如下),与承运人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合理有效的安排货物运输,是极其重要的一环。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组织合理运输各种运输方式有着各自较合理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的技术经济特征,选择时必须进行比较和综合分析,首先要考虑商品的性质、数量的大小、运输距离的远近、市场需求的缓急、风险的程度等因素。比如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要求运输速度快、交货及时,以免贻误销售时机;贵重货物因商品价值高,要求严格地保证运输质量等等;另外,要考虑运输成本的高低和运行速度的快慢,比如,货价较低的大宗商品则要求低廉的运输费用,以降低商品成本,增加竞争能力。在同一运输方式,如铁路或公路运输,可根据不同商品选择不同类型的车辆,海运可选择班轮或不定期船,以及充分利用运输工具回空来运输货物等等。正确选择运输路线和装卸、中转港口。一般说来,应尽量安排直达运输,以减少运输装卸、转运环节,缩短运输时间,节省运输费用。必须中转的进出口货物,也应选择适当的中转港、中转站。进出口货物的装卸港,一般应尽量选择班轮航线经常停靠的自然条件和装卸设备较好、费用较低的港口。进口货物的卸港,还根据货物流向和大宗货物用货地来考虑,出口货物的装港,则还应考虑靠近出口货物产地或供货地点,以减少国内运输里程,节约运力。所谓合理运输,就是按照货物的特点和合理流向以及运输条件,走最少的里程,经最少的环节,用最少的运力,花最少的费用,以最短的时间,把货物运到目的地。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就是要根据所运商品的特定要求,综合考虑速度、价格、质量等因素,求得其最佳效益。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际货物运输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货主、运输企业、商检、海关、银行金融、港口、船代和货代等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局系统观念,共同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任务。特别是作为货运代理企业,还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运力,要以综合运输系统和国际贸易整体的系统利益出发,除了努力争取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完善企业自身的同时,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为货主服务的观点,实现“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要求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和特点,针对国际货物运输的任务,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外运集团提出的国际货物运输要“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十字方针”,已被广大货运代理企业和有关部门所认可。所以,对国际货运企业特别是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这“十字方针”的具体要求如下:1.安全。就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做到货物完好无损和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如果运输过程中不能维护货物的质量,甚至造成大量货物的残次、破损和丢失,就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货物的运输;如果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车毁船沉,不仅不能完成任务,而且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国际货物运输要把安全放在首位。2.迅速。就是要严格按照贸易合同的要求,把进出口货物及时地运进来或运出去,不仅国际市场有争时间抢速度的问题,国内市场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时间就是效益。只有不失时机地把出口货物运到国外市场,才有利于巩固出口货物的市场地位。3.准确。就是要把进出口货物准确无误地运到交货地点,包括准确地货运单证手续,使单货相符;准确地计收、计付各项运杂费,避免错收、错付和漏收、漏付;只有准确才能说得上又好又省,发生任何差错事故,必然会造成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4.节省。就是要求通过加强经营管理,精打细算,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和管理费用,减少外汇费用支出,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大效益。5.方便。就是要简化手续,减少层次,为货主着想,急客户所急,立足于为客户服务。竭尽全力为客户排忧解难,要使客户感到在办事手续、办事时间、办事地点、采用的运输方式,以及配套服务等方面十分便利。总之,“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要想成为有竞争力的、一流的货运代理,必须按照这一方针的要求去做,这“十字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的缓急、商品特性,以及运输路线与运力的不同情况,全面考虑,适当安排,必要时可以有所侧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3种观点: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第四十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般快递丢了按几倍赔付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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