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变更请求。在诉讼中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要求答辩期和举证期。建议在开庭前变更,以免对方当庭要求答辩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在我国被告的辩护人来源往往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法定情形符合应当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当事人自己聘请的辩护人。那么在庭审中如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此时可以更换辩护人吗?如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后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会怎么处理呢? 被告人在第一次拒绝辩护时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对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经准许,被告人应在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如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3日内通知法援机构为其另行指派辩护人。若第二种情况被告人对自己聘请的辩护律师不满意,此时应当准许更换辩护人,此时被告人应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后仍认为新辩护人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发生其他情形拒绝辩护人辩护,对于法律援助的不予准许更换辩护人。对于自行聘请的可以准许拒绝辩护人辩护,但拒绝后只能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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