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西宁落户如下:1、投靠亲属(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2、有合法房产(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3、离婚回原籍(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户口迁到西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注销后派出所会发放注销证明;3、到西宁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需要携带注销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到西宁市户政大厅申请户口迁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需要等待西宁市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的户口本会寄到申请人的新地址;5、领取新的户口本。申请人需要到西宁市户政大厅领取新的户口本,注意携带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户口迁到西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申请人在西宁市有合法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在进行操作前需要咨询当地的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户口迁到西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注销后派出所会发放注销证明;3、到西宁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需要携带注销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到西宁市户政大厅申请户口迁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需要等待西宁市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的户口本会寄到申请人的新地址;5、领取新的户口本。申请人需要到西宁市户政大厅领取新的户口本,注意携带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户口迁到西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申请人在西宁市有合法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在进行操作前需要咨询当地的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西宁落户如下:1、投靠亲属(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2、有合法房产(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3、离婚回原籍(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二、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户;(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入户。这些内容是西宁市户口迁移手续,望采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1)就业派遣报到证。(2)接收单位证明。(3)相关学历证书。(4)《户口迁移证》。(5)居民身份证。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法律依据:《西宁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一)夫妻一方投靠;(二)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子女;(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接受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落户;进一步放宽学历落户;对原户口迁入细则中涉及随迁的未婚子女一律修订为子女;取消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取消租赁房屋人员落户。法律依据: 《西宁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接受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3种观点: 户口迁到西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注销后派出所会发放注销证明;3、到西宁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需要携带注销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到西宁市户政大厅申请户口迁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需要等待西宁市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的户口本会寄到申请人的新地址;5、领取新的户口本。申请人需要到西宁市户政大厅领取新的户口本,注意携带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户口迁到西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申请人在西宁市有合法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在进行操作前需要咨询当地的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三、引进人才,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四、亲属投靠(一)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二)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办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2种观点: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迁入人户籍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迁入人户籍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一、户口迁移流程:1、带着房权证找准备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3、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入条件有: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4、收养落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3种观点: 户口迁到西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注销后派出所会发放注销证明;3、到西宁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需要携带注销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到西宁市户政大厅申请户口迁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需要等待西宁市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的户口本会寄到申请人的新地址;5、领取新的户口本。申请人需要到西宁市户政大厅领取新的户口本,注意携带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户口迁到西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申请人在西宁市有合法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在进行操作前需要咨询当地的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户口迁到西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人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注销后派出所会发放注销证明;3、到西宁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需要携带注销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结婚证等材料到西宁市户政大厅申请户口迁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4、等待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后,需要等待西宁市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的户口本会寄到申请人的新地址;5、领取新的户口本。申请人需要到西宁市户政大厅领取新的户口本,注意携带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户口迁到西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申请人在西宁市有合法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综上所述,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在进行操作前需要咨询当地的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落户;进一步放宽学历落户;对原户口迁入细则中涉及随迁的未婚子女一律修订为子女;取消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取消租赁房屋人员落户。法律依据: 《西宁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接受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1种观点: 户籍外地学籍在西宁参加高考高考的考生,符合规定的可参加西宁高考。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青海省满五周年;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只要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且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青海,并且其原籍省(区、市)高考科目与青海高考科目一致(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青海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就可以在青海参加高考。因此,这也较好地解决了省外来青海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因高考报名条件所限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青海省并在青海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可以在青海省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要在青海考大学要满足以下条件: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 2、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 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考生父母在青海省经商,且在青海办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青海就读毕业的,可以参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专科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法律依据:《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一、省外来青落户人员子女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两五一三”条件,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两五一三”条件,即:(一)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二)家长在青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满五周年(高考前);(三)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学业水平考试)。二、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占用省内院校在省外的招生计划、单列计划):(一)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青落户;(二)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三)其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我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考生原籍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低于我省的,则按我省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科,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井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5、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1)就业派遣报到证。(2)接收单位证明。(3)相关学历证书。(4)《户口迁移证》。(5)居民身份证。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法律依据:《西宁市户口迁入实施细则》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第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一)夫妻一方投靠;(二)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子女;(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接受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科,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井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5、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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