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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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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一)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四)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一)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四)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种观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指22点至次日早上6点,临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工地不得施工或者以非机械化方式作业,同时对噪声超标的设备应停止使用或维护保养。同时,社会公共场所及文娱活动场所等也要噪声产生。《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夜间噪声的控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夜间的时间范围:夜间指22点至次日早上6点,这个时间段内的噪声污染控制更加严格。2. 敏感区域的:夜间对于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工地不得施工或者以非机械化方式作业,避免对周边居民产生噪声污染。3. 设备的控制:对于噪声超标的设备应停止使用或维护保养,保证其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群造成噪声污染。4. 公共场所和文娱活动场所的:对于社会公共场所及文娱活动场所等也有噪声,避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休息。总之,夜间噪声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合理规范噪声污染的产生和传播,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发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怎么办?如果发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可以拨打当地环保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在投诉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投诉信息,包括施工地址、噪声污染情况、投诉时间等,并配合环保局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和调查。夜间噪声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需要各个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3种观点: 一、夜间噪声不得大于多少分贝1、夜间噪声不得大于40分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的环境噪音标准是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住宅室内噪声标准是根据生活安静的要求和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参考住宅窗户条件制定的,一般不应低于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20分贝。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二、噪音扰民怎么处理1、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2、也可以向机关报警处理,由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3、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一)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四)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22点到第二天6点之间不得施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夜间扰民噪音标准多少分贝规定具体如下:1、住宅室内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该低于45分贝;2、一般噪音在30分贝左右的时候是不会影响到正常生活和休息的,而达到50分贝以上的时候,就会感到难以入睡,就属于扰民;3、40-60分贝就是普通室内谈话标准;5、60-70分贝就会有损神经;6、70-90分贝神经细胞会受到破坏;7、90-100分贝时听力直至受损。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如果你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则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你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救济:1、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2、报警;3、向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一)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四)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一)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四)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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