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一样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有的省市规定援藏干部进藏时工资上浮一级,如期完成任务回来,按奖励工资予以固定;一般进藏前,由省、市财政发给援藏干部一次补助费数千元不等;进藏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均有数百元的补助。同时,享受在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干部的休假按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可回内陆休假3个月),在当地的房租、水电费,凭或收据一般由派出单位报销。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各省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1、在、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一样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有的省市规定援藏干部进藏时工资上浮一级,如期完成任务回来,按奖励工资予以固定;一般进藏前,由省、市财政发给援藏干部一次补助费数千元不等;进藏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均有数百元的补助。同时,享受在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干部的休假按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可回内陆休假3个月),在当地的房租、水电费,凭或收据一般由派出单位报销。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各省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1、在、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并和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一样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有的省市规定援藏干部进藏时工资上浮一级,如期完成任务回来,按奖励工资予以固定;一般进藏前,由省、市财政发给援藏干部一次补助费数千元不等;进藏工作期间每人每月均有数百元的补助。同时,享受在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干部的休假按现行规定执行(每年可回内陆休假3个月),在当地的房租、水电费,凭或收据一般由派出单位报销。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各省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依据:《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1、在、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援派干部人才待遇的通知》 2.生活补贴。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每月发放40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和对口帮扶四川省藏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每月发放3500元,对口支援的干部人才每月发放3200元,其他援派干部人才每月发放25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进受援地前发放一次性制装费100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10000元,三年的20000元;对口支援的干部人才和对口帮扶四川省藏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8000元,三年的15000元;其他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和对口合作吉林、赴宁夏挂职的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5000元,三年的10000元。有关补贴和补助费由派出单位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助费,根据我省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参照其他省市援派干部人才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援派干部人才待遇的通知》 2.生活补贴。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每月发放40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和对口帮扶四川省藏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每月发放3500元,对口支援的干部人才每月发放3200元,其他援派干部人才每月发放25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进受援地前发放一次性制装费10000元。对口支援、青海的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10000元,三年的20000元;对口支援的干部人才和对口帮扶四川省藏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8000元,三年的15000元;其他东西部扶贫协作干部人才和对口合作吉林、赴宁夏挂职的干部人才,援派期间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年半的5000元,三年的10000元。有关补贴和补助费由派出单位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助费,根据我省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参照其他省市援派干部人才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并且能够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的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内,每月会有生活补贴费,金额为为2500元。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援疆干部补贴标准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援疆援藏干部补贴标准一、援藏教师(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除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以外,从进藏之日起,由受援单位发给地区级差工资补贴。同时,由省教育厅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万元。由援藏教师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选派的教师、干部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补贴费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节日慰问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等。二、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不安排返湘探亲,但配偶可往探亲一次,探亲差旅费按每人6000元标准包干,由选派教师配偶所在单位发给;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则由其上级教委(教育局)发给。三、援藏教师管理费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厅安排,援藏教师队集体掌握,统一使用。保函有什么好处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保函是一种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保函有什么好处保函是指银行应某交易(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要求,而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一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一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保函是一种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保函有什么好处保函是指银行应某交易(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要求,而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保函是一种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关于援疆干部人才享受地区津贴的通知》一、援疆干部人才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包括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并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只享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地区津贴。二、援疆干部人才享受地区津贴的人员范围(一)根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和国家机关、企业等选派到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三)内地有关省市,和国家机关、企业在主管部门下达的选派计划之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派到前方指挥部或受援地区、单位从事援疆工作的干部人才。三、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享受的地区津贴是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项。(一)援疆干部人才在艰苦边远二、三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96号)执行;在艰苦边远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今后按国家统一规定,随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津贴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二)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保留地区 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53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教育人才的选派方式为学校、教育部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由市教育局、省直属有关中职学校择优遴选推荐、等额上报省教育厅。法律依据:《我省有关部门出台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规定》一、援藏教师(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除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以外,从进藏之日起,由受援单位发给地区级差工资补贴。同时,由省教育厅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万元。由援藏教师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选派的教师、干部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补贴费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节日慰问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等。二、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不安排返湘探亲,但配偶可往探亲一次,探亲差旅费按每人6000元标准包干,由选派教师配偶所在单位发给;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则由其上级教委(教育局)发给。三、援藏教师管理费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厅安排,援藏教师队集体掌握,统一使用。四、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选派单位要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其在藏医疗费用,由所在工作单位报销。如因病不能坚持在藏工作、经组织批准结束援藏任务回湘进行治疗的,其在藏工作期间因当地环境因素所患病种的有关医疗费用,在参加医疗保险前,由选派单位全额报销;参加医疗保险后,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选派单位解决,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则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期结算。五、援藏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计划单列,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有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得到提拔的,返湘后应作出适当安排。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也要对援藏教师实行倾斜。六、援藏教师选派单位和教师配偶以及子女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援藏教师及其配偶、子女列为分流、下岗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逆向调整。七、援藏教师存在的其他困难,如住房安排、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关心、照顾,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八、援藏教师按规定享有的各项待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及时落实到位,不得拖延。
第1种观点: 《援疆干部晋升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援疆干部的管理,提伍素质而制定的,其具体内容包括援疆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绩效评价及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该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援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设和谐稳定的。《援疆干部晋升规定》是根据国家《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和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援疆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援疆干部的任用条件、选拔程序、绩效评价和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为援疆干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援疆干部晋升规定》规定,援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化宗旨意识和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敬业奉献,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干部,不得晋升或者取消已经晋升的职务。援疆干部晋升规定对哪些人适用?《援疆干部晋升规定》主要适用于被派往地区承担援疆工作的干部,包括和地方援疆干部、文职干部、高校援疆教师和优秀企业家等各类援疆干部。《援疆干部晋升规定》为援疆干部的任用、晋升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规范了援疆工作的干伍建设。同时也要求干部们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强化担当精神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法律依据】:《援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考察,严格把关,确保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和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其一名家属进出的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亨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和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其一名家属进出的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亨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援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涉及和稳定等重要因素,需要高水平的干伍进行支持和推进。然而,近年来出现了“援疆不用女干部”的现象,这意味着一些优秀的女干部将面临机会的剥夺和受到性别歧视的压制。针对这种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营造一个公平、平等、开放、包容的工作环境,为优秀的干部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婚姻、怀孕、分娩、哺乳及有关的女性特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女职工有权利在怀孕期间休息,但应当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并且能够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的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内,每月会有生活补贴费,金额为为2500元。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法律依据:《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援疆工作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涉及和稳定等重要因素,需要高水平的干伍进行支持和推进。然而,近年来出现了“援疆不用女干部”的现象,这意味着一些优秀的女干部将面临机会的剥夺和受到性别歧视的压制。针对这种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营造一个公平、平等、开放、包容的工作环境,为优秀的干部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婚姻、怀孕、分娩、哺乳及有关的女性特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女职工有权利在怀孕期间休息,但应当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并且能够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的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内,每月会有生活补贴费,金额为为2500元。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和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其一名家属进出的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亨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援疆干部和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其一名家属进出的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亨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