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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养小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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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孤儿院领养小孩不要钱,但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然后可以无偿领养小孩,在办理好收养登记之后,收养关系成立。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2种观点: 对于北京收养孩子怎么收养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流程:(一)申请有收养意愿当事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收养家庭预评估。(三)预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要求对有收养意愿当事人家庭进行预评估,凭收养登记机关介绍信到机关获取当事人犯罪记录证明,并出具预评估报告。预评估打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交由收养登记专家咨询组讨论,并投票裁定是否符合条件。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家庭,退还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件和证明材料,驳回收养申请,做好解答工作。(四)寄养、公告弃婴(儿)捡拾家庭有收养意愿且经评估机构预评估认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弃婴(儿)捡拾家庭无收养意愿,儿童福利机构可与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寄养家庭发布寻亲公告,寻亲公告期为60天。(五)再评估、DNA比对指定评估机构对寄养家庭进行“相识度”再评估,寄养家庭在评估机构监督下进行DNA比对,比对费用由寄养家庭承担。指定评估机构综合两次评估情况出具《收养家庭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寄养家庭收养可行性。(六)入院在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并及时到福利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为弃婴申报儿童福利证,并将信息输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接收弃婴(儿)并为其完成户籍登记后,其法定监护人为儿童福利机构。(七)材料审核收养人提交材料:收养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证明、生育情况证明;DNA报告;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收养人、被收养人每人2寸彩照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彩照一张。送养机构提交材料: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经办人的相关证件。(八)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九)报批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十)发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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