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订立: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从性质上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的合同。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常常涉及另一个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一方面,有些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招揽客户,并以承运人名义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另一方面,在需要转船运输、特别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实际承运人。由于实际承运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则不论承运人根据海上货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3、变更: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4、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索赔与诉讼1、索赔《海牙规则》规定,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有提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应就此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倘若货物的灭失不显著,可在3天之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这种提货便成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货的证据。《汉堡规则》把提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的期限从3天延长到15天。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收货人没有按期把货损情况通知承运人,他也不会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把收货人向承运人发出货损通知时间定为从交货次日起的7日内,如果是运送集装箱物,则为15日;但这仅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情形。2、诉讼(1)诉讼管辖《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而《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以从被告的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合同订立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任何地点中选择起诉地点。(2)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于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类型有哪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递运输保险。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规定基本一致。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发生的损失。(2)海洋货物运输战争保险及罢工险,作为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某些鲜肉、鱼、虾和蔬菜、果品等货物对温度变化很敏感,因而在运输过程中需始终储存在冷冻容器或冷藏舱内,对于这类货物可以投保冷藏货物保险。(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这是一种专门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运输桐油的短少、渗漏、沾污、变质以及由此引起的施救费用等。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以火车、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陆运与海运、空运相比,具有安全性大、费用低的优点。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空运过程中的风险作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运送准确、安全的优点,特别适合运输那些季节性强、鲜活、贵重货物。4、邮递货物运输保险。也称邮包保险。主要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过程中遭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1种观点: 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有:1、国际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现在物流运输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现在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运输的优点就是机动灵活、简洁方便,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面很强,但是在运输量方面较小,运输过程容易损坏货物的运输,运费较高;2、国际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的优点就是运输速度快、运输量大、安全可靠,不易造成货物的损坏,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强,但是在前期的投资比较大;3、国际海洋运输。海洋运输的运输工具就是轮船,通过轮船在不同国家之间运输货物,主要优点有运输量较大、运费较低、对货物的要求不高,但是运输速度较慢、运输风险较大。现在国际物流运输中进出口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货物占比还是比较大的;4、国际航空运输。通过飞机运输的但是在不同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优点就是速度快、手续较少。但是运输量较小,运费较高,不适合大型货物的运输;5、国际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是一种有一定强度和钢度能长期反复使用外形象箱子,可以集装成组货物而专供周转使用并便于机械操作和运输的大型货物容器。集装箱运输就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先进的运输方式;6、国际多联合式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般以集装箱媒介,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2种观点: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以下方面:1、海洋运输,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用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不需要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铁路运输是指仅在本国范围内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及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均属国内铁路运输的范畴;3、航空运输,主要运输方式: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4、邮包运输,邮包运输的手续简便,费用也不太高,但运量有限,故只适用于运输量轻和体积小的商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1种观点: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Container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ThanContainer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 上述各种交接方式中,以整箱交、整箱接效果最好,也最能发挥集装箱的优越性。 3.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根据贸易条件所规定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分为: (1)门到门(Doorto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Doorto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DoortoCFS):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以上九种交接方式,进一步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方式: (1)门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完全是集装箱运输,并无货物运输,故最适宜于整箱交,整箱接。 (2)门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由场站到门是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整箱交、拆箱接。 (3)场站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至场站是货物运输,由场站至门是集装箱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整箱接。 (4)场站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除中间一段为集装箱运输外、两端的内陆运输均为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拆箱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通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A、B、C、D四个系列。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可分为外部尺寸和最小内部尺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法律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爆炸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2、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和感染性物质: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材料。 8、腐蚀性物质。 9、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