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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对方买房登记在公公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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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夫妻婚后以公公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财产才属于共同所有,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等,但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共同所有。法律分析婚后以公公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以公公的名义购买,因此与夫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种观点: 答:婚后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要看夫妻两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受合同法调整,主要因素有: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房屋出资款来源、房屋使用情况等,同时协议本身不得违反法律及强制性法规,不存在协议无效的事由。如无法证明夫妻与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夫妻出资的购房款有可能认定为夫妻两人对父母的赠与或借款,房屋产权属于父母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如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那么该房产归父母所有。如果仅是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并把该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该房产虽然属于父母所有,但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将购房款中属于其部分的请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产证,不是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一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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