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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违约责任这两者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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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为缺乏成立的必备要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违约责任具体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违约责任。一、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1、支付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2、损害赔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3、继续履行,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4、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一般构成要件,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特殊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身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二、民事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总的来说,违反合同的一方会因为具体的违反事项以及造成的情况所对于的责任也有有所不一样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事先在民事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二、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合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不履行合同怎么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定金。如果是金钱债务的违约,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3种观点: 重大误解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误解的民事行为效力是如何确定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民法典怎么划分合同的效力等级?(一)、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三)、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效力可以是多种形式,生活中常见的是有效合同,但有不少合同纠纷是基于后三种合同效力形式而产生的。三、什么是法律上的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构成要件是:(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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