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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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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铁路沿线各级地方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 铁路机关和地方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机关和铁路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机关为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铁路沿线各级地方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 铁路机关和地方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机关和铁路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机关为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第1种观点: 【施工安全合同书】线路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铁路沿线各级地方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第四十三条 铁路机关和地方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机关和铁路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机关为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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