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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户口迁移所需手续流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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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武汉市户籍迁入条件及办理流程:申请人需为连续两年在汉市确认的“四上企业”非本市户籍高管成员,有合法住所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保。如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或开发区,需有自有产权房屋。办理需提供申报表、身份证、单位职务证明、社保证明、房屋证件等。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材料审核、市局审查。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1、申请人为市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二)需提供的材料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户籍窗口申报;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四)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结语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经过申报和审查流程后,最终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前往武汉市民之家户籍窗口进行申报。如有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情况,将无法受理或需补正材料。如申请符合条件,将获得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感谢您的配合与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9057782、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767006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790970或83790968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8467055、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24136、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8482257、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53970118、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25569、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75670510、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981357511、江夏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870412、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1002717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5411914、水上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47871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联系电话:84809867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联系电话:67880300 6788066617、东湖风景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752918、化学工业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686901619、江岸户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39101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武汉市户口迁移所需材料包括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入户地户口簿和身份证、照片等。法律分析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2、迁移人员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4、迁往配偶处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迁往父母或子女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供入户地户口簿、父母或子女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留存,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本人及16周岁家庭成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在本市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拓展延伸武汉户籍迁移的申请步骤和注意事项武汉户籍迁移是指将户口从其他地区迁移到武汉市的手续。申请户籍迁移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填写户籍迁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接下来,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此外,申请人还应关注迁移后的相关事项,如社保、医疗保险等的转移办理。因此,在进行武汉户籍迁移申请前,申请人应了解清楚迁移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结语武汉户籍迁移需要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申请人应了解迁移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并关注迁移后的相关事项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9057782、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767006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790970或83790968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8467055、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24136、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8482257、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53970118、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25569、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75670510、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981357511、江夏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870412、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1002717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5411914、水上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47871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联系电话:84809867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联系电话:67880300 6788066617、东湖风景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539752918、化学工业区分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8686901619、江岸户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39101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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