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未将居间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而是使用中介合同并将其纳入典型合同。就本质属性而言,《民法典》的“中介合同”也就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可以约定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43-157条、第506条等相关规定可知,若该条款并无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是有效的。
(2)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以避免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另一种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于“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故民法典第965规定,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需注意,根据该指导案例可知,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机会、信息等条件,而是利用了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则不属“跳单”行为,进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来从事相应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只通过其中一个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并不构成“跳单”,不应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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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上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律师:房产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跳单”? 上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律师:房产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跳单”? 上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律师:房产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跳单”? 上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律师:房产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跳单”? 为你推荐 房屋中介起诉买房者跳单,对跳单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一、对跳单行为的处理“跳单”后,中介诉到要求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结果上却不尽相同,有的中介诉求被完全驳回,也有的被支持得到一定赔偿。通常来讲,会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未签订约束性文件。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等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中并没有购房人交易的条款,发生所谓的“跳单”情况,中介无法主张赔偿。第二、签订了约束性文件。那么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等性文件是否就肯定能得到赔偿呢?也不一定。有的案子,购房人虽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但由于通过该中介与房主未达成一致,服务已经结束。之后又确实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达成交易,且另一中介也确实掌握该房源,并提供了相应服务,这种情况表面看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是“跳单”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中介要求签署的文件通常是格式条款的情形,也未必支持中介的索赔。二、给看房者的建议:针对这一乱象,律师提示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如被要求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一定要事先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发生“跳单”纠纷时,经常有购房人提出当初不了解签字的内容,但没有特别证据,很难让相信你对自己亲笔签字的文件毫不知情。对不同中介的中介费标准最好事先有所了解,如果对中介《看房确认单》等文件中标明的中介费等标准不认可,最好拒绝签署,另寻其他中介。如果签署了此类文件,但最终不是通过该中介完成交易,就存在被认为“跳单”的风险,那么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准备,如果确实是通过其他渠道另外得到同样房源信息,应注意提前收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三、给中介的建议:对相关房产中介而言,碰到“跳单”确实是对中介劳动的不尊重。但中介一方对自己的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发生“跳单”后,即使“跳单”行为被认定,中介按《看房确认书》的标准主张购房人赔偿全额中介费,也很难被全额支持。因为中介提供的是服务,原中介费中的服务既包括提供房源信息,还包括为促成双方签约的服务、提供房屋过户手续的服务、甚至贷款服务等其他相关服务。跳单肯定是发生在签约前,为此主张全额的中介服务费,显然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中介往往是想通过《看房确认书》中高额的中介费违约责任给购房人施加压力,以达到让购房人不敢“跳单”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也给中介自己在通过法律维护权利时增加了难度。没提供全部服务,索要全额中介费明显不合理,很难支持,该支持多少,只能由法官酌情确定,不确定性很大。从更合理的角度讲,应该对中介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价格予以细化,发生违约情况,按合理的标准主张赔偿,能避免争议,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当然,中介如果在提供服务时,能首先为客户着想,给客户满意的服务、不过分提价,让客户明白中介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相信客户大多数也不会随意跳单。 王焕坤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1-25 二手房买卖跳单行为司法认定 二手房源资讯大多掌握在房产中介手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普遍需要通过中介。而“跳单”,是指中介带看房或者提供服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跳开中介,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间的行为。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审理此类型案件,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故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二、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这是衡量委托人是否“跳单”的关键,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三、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是否为交易付出了合理的对价是认定构成“跳单”违约与否的重要依据,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确认了: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罗仰侠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1-30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中的“跳单”行为?以最高人民指导案例为例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中的“跳单”行为?以最高人民指导案例为例 戴吴伟律师 执业5年 资质认证 2024-04-16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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