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土地确权争议解决案例

农村土地确权争议解决案例

来源:宝玛科技网


乌坎村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工作已启动,采用自主协商和多元化调解机制,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积极推进解决乌坎村相关土地问题。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关于农村的土地确权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 为你推荐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时有发生,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发生后,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的有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来进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师晶律师 执业11年 资质认证 2022-04-14 关于农村的土地确权纠纷 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惠农的出台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占用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上升,农民对土地确权利益期望增多,在确权过程中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渐渐增多。尤其是“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使得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在此次确权落实过程中显现出来,且目前村委会和乡镇经营管理指导站主要承担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调解决难度非常大,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关系信息不清问题引发土地纠纷相对突出。如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发证情况不相吻合。又如,土地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折扣标准计算后,土质差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承包面积相对少的农户则不同意按实有面积确权,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只接受按平均实测面积确权,导致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胡文学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11-22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1、村委会或镇、乡,或者县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3、可以向提起诉讼;4、其他部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确定的城市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夏越颖律师 执业7年 资质认证 2022-01-07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