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来源:宝玛科技网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企业对新接管项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和验收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两种类型。承接查验主要包括核对资料、设施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等步骤,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主要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哪一年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什么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如何进行 为你推荐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什么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法律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和规范。 贾宝骅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2-09-29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哪一年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物业费包含哪些项目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的管理费用等。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二、物业费收取标准1、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2、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3、三级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贾宝骅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2-12-17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王国龙律师 执业11年 资质认证 2022-05-12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