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负责、受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产生,任期与全国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