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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讲讲刑事诉讼论,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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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刑事辩护的原则主要是什么1、刑事辩护的原则主要如下:(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下: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提起的;2、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处于证人地位,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4、刑罚处罚不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2种观点: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不明,作用过小2、会见难3、调查取证难4、阅卷难5、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6、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7、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现象严重8、既上场踢球,又担任本场裁判二、制度缺陷的产生原因1、观念原因(1)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文化(2)“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误区2、制度原因三、未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构想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扩大其的诉讼权利的范围2、取消会见审批制度,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3、完善申请调查制度,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5、加大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6、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7、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1)废止第306条(2)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3)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4)律师执业责任追究采取“行业自律为主,慎用刑罚”的原则8、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取消的法律监督权四、当前制度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措施1、处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注意事项2、处理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注意事项一、侦查阶段1、如何处理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关系得以正常介入侦查阶段2、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怎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3、侦查阶段怎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侦查阶段怎样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5、怎样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的不正当要求6、侦查阶段律师怎样才能依法充分行使职责7、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风险是什么,怎样防范并保护自己8、如何处理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9、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怎样进行调查取证10、其他相关问题二、审查起诉阶段1、怎样查阅诉讼文书、了解案情2、怎样进行调查取证,应该注意什么问题3、怎样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内容是什么,与审判阶段有何不同,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辩护5、如何认识和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6、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执业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防范并保护自己7、其他相关问题三、审判阶段1、庭前怎样查阅案件材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2、庭前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以往会见的内容、目的有什么不同,重点是什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庭前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4、庭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5、庭审中如何向被告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6、庭审中如何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7、庭审中如何向鉴定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8、庭审中如何向被害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9、如何对控方书证进行质证10、如何对控方物证进行质证11、如何对控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12、如何对控方所举证人书面证言进行质证13、如何向法庭举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特别是辩方新调取的证据或出庭证人怎样举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14、如何看待并处理庭审中被告人的翻供行为15、如何看待并处理庭审中证人的翻供行为16、如何看待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17、被告人确系有罪却拒不认罪,律师应该怎样处理,怎样辩护18、如何运用形式逻辑进行辩护19、如何提高出庭辩护的口头表达能力20、如何把握出庭辩护的情绪与情感,加强心理素质21、庭审中如何处理与审判人员的关系22、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对辩方不利的情形有哪些,应当采取什么对策23、庭审中如何处理与公诉人的关系24、庭审中如何处理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25、庭审中如何处理与旁听人员的关系26、如何看待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不同庭审阶段的发言各应侧重什么27、庭审辩论中,如何对控方观点进行答辩28、庭审中被法庭或剥夺诉讼权利如何处理29、进行无罪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0、进行罪轻辩护(包括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1、进行量刑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2、怎样处理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的关系33、成功辩护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取得成功辩护34、二审辩护的特点是什么,二审辩护的重点是什么35、二审抗诉案件如何出庭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6、二审上诉案件如何出庭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7、二审书面审理案件,如何进行辩护四、相关问题1、如何提高说服法官的能力?2、选准角度3、换位思考4、如何教被告人说话?5、调查取证的方法技巧总结6、如何加深证据的挖掘深度?。

第3种观点: 刑事辩护的定义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2.刑事辩护的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3.刑事辩护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审判阶段,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辩护;一种是委托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自己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由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仍然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一、可以委托哪些人进行刑事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一)律师。律师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说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外,还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和其他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可以比较方便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充分行使辩护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诉讼 ,自古有之,它蕴含着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等价值要素。在当今社会,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诉讼成为国家司法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什么是 刑事诉讼法 ? 一、概念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和侦查机关(机关含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二、特征 1.由人民、人民和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 刑罚 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三、阶段 (一)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 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机关、人民、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 自首 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⒉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⒊起诉有两种,包括 公诉 和自诉; ⒋审判是指人民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⒌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机关和监狱等。 (二)特殊阶段: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四、基本原则 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 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 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 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 一审 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 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附 则从刑事诉讼的演进过程来看,刑事诉讼存在的价值同其他法律追求的目标相似,是要保证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机关、人民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机关、人民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3种观点: 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一种活动。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第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视保障方面还作了以下新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在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扩大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使被害人享有广泛的直接起诉权,同时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赋予其与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力地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障;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条件、期限等作了科学、明确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与国外许多国家仅将作为司法机关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有机关、人民和人民。这三个机关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中,侦查主要由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有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同时,在这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强调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由机关执行;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等等。(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形似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并且为我国所独有: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等。(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职权主义的一些合理规定,如在侦查、起诉阶段由机关和人民依职权单方面采取侦查、起诉行为;在审判阶段由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等。同时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有益经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起诉阶段便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将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从而客观审案;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首先和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即使进行这些活动,也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时才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此外,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进行互相辩论,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五)赋予人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人民不仅负责公诉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人民既有权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人民审判案件时有权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而且,其有权对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_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如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进行一审审判;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审查批准,人民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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