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没有效依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
第3种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外嫁女是否有权分割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种观点: 一、“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村规合法有没有效依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企业征地安置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
第2种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该由村小组依法协商确定,但外嫁女如果在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得分配征地补偿寺的村规是无效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外嫁女是否有权分割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种观点: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户口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的房产,并符合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户口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的房产,并符合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3种观点: 本村的非农户口不属于村民。非能业户口也就是过去所说的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就是过去的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非农户口主要特点如下: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4、农村的有土地,应该是有一定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机关(高校由校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代办营业执照需要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企业字号、注册资金等。另外帮人代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申请登记的范围有法律、行规和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供有关许可证或批复文件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2种观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3种观点: 跟在大车后面没看见红灯算闯红灯,根据交通法对闯红灯的车辆驾驶员的处罚措施是扣6分。路口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如果黄灯已经亮起,还继续抢行通过,这样情况也算闯红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1种观点: 一、案情简介刘女士系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刘女士家在本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并且xx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发布了《搬迁补偿方案》,载明:“……根据我县城市规划,xx区不再安置宅基地,也不建设安置房,而是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如下:(一)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但2017年11月,xx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刘xx原属我村第一小组成员,出嫁后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2016年小组调地时其原有的责任田已有村民小组村民一致表决同意,另行承包给本小组其他成员。刘xx也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之后,xx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刘女士的父亲签订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根据《搬迁补偿方案》,按人口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人;……”,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但其中并未包含对刘女士的安置补偿。刘女士认为,房屋被拆迁至今,xx县始终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导致其至今无房可住,遂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县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那么,外嫁女出嫁后未在本村生活居住,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究竟是否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呢?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一则案例为大家做简要的分析。二、律师说法首先,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其实,“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相反,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对于所谓“外嫁女”的补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有特殊的规定,应当按照普通村民的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具体而言,主要围绕户籍、生产生活、参与村民会议、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对此,根据最高人民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具体到本案而言,刘女士在婚前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也并未迁出,直至2017年4月拆迁时其户籍仍然在本村。虽然刘女士的父亲代表一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中并不包括刘女士在内。 根据户有所居的基本原则,无论外嫁女出家后户籍仍留在本村,还是重迁回本村等其他情况,均应当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益,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最终,人民作出判决,判决xx县对刘女士作出包含补偿安置的决定。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最后,北京一讼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即使是“外嫁女”,也应当享有和其他普通村民同等的合法权益,不应有所减损,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遇到类似遗漏家庭成员的补偿安置,或者不能得到与其他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等情况,可以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第2种观点: 可以。外嫁女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怎么办?1、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应当先找到县级以上作出相关协调,要求调整征收款额度;2、协调不成的,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进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3种观点: 外嫁女户口迁出集体的不能享受村里的补偿赔偿分配。征地的补偿赔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迁出集体不具备该村村民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一、出嫁女户口新规结婚并不意味着户口迁出,但如果户口不迁出,就意味着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丧失。因此,未迁户口的已婚妇女有权对其父母家庭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婚后,只要户籍仍在原籍;或离婚或丧偶后,户籍仍在男方家中,履行相关义务,符合生育的子女仍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权益。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未迁出户籍,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分配权的,享有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入分配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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