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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有哪些内容共同遗嘱内容不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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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夫妻双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二、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中处分死者财产的部分生效,处分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三、只要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死者的遗产由生者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2种观点: 一、有效,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处分的遗产是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也就是处分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夫妻单方立遗嘱是否有效,主要要看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如果遗嘱中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的,单方立遗嘱有效。只要该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并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该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按遗嘱的内容执行或分配遗产。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遗嘱应该包含哪些元素:1、宣告遗嘱是最终的,并撤销之前所有遗嘱;2、立遗嘱人的姓名和身份;3、委任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4、遗嘱执行人的权力;5、 如何分配财产的计划;6、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但他们不能是遗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他们仅仅见证签署过程,不阅读遗嘱内容。三、遗嘱有效的要求:1、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有胎儿或者其他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需要预留相应遗产份额;3、符合法定形式。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民法典中对几种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具体到自书遗嘱上,自书遗嘱应该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还符合上述其他的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并没有做岀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说共同遗嘱是无效的,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目前学界仍然在探讨之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共同遗嘱是夫妻共同遗嘱,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法,能保障立遗嘱利的有效实施,那么,就要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样做有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权利。但因为没有明确共同遗嘱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要认真选择共同遗嘱,可以采取分别订立遗嘱的方式保障遗嘱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种观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下列法律规定:1、《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撤销遗嘱时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1、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2、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3、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3种观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下列法律规定:1、《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撤销遗嘱时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1、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2、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3、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

第1种观点: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二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上而形成的遗嘱。这种遗嘱只保持着某种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内容上,在遗嘱生效和执行时,各遗嘱内容不发生影响。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又有四种表现:(1)相互遗嘱,即共同设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2)关联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一方指定其遗产为某人继承以对方的遗产也由该人继承为条件;(3)第三人受益的共同遗嘱,即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有着本质的区别,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各自具有内容的遗嘱,是不同遗嘱人的遗嘱,与共同遗法律后果也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之共同遗嘱。二、共同遗嘱怎样撤销?撤销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的情况下,生存方如何行使撤回其遗嘱意思表示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撤回权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则由生存方继承先亡方之遗产。在这种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则其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当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2)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首先应当注意该种共同遗嘱和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区别,应当讲此种共同遗嘱,先亡者的遗产并无流转至生存方这一过程,而是直接发生先死方的个人财产有第三人继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随时可以就自己的财产变更或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3)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生存方仅得就共同遗嘱所指定的财产中自己个人的财产实行变更处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遗嘱中的自有财产直接由第三人继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继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继母)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甲子丙,后甲先死留下遗产六万,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遗嘱,那么其不能继承甲留下的六万,而由甲子直接继承。(4)对于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共同遗嘱,在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撤回权将受到,根据公平原则,生存方必须支付等值的对价后方可行使变更或撤回权。

第2种观点: 一、多份遗书以哪份为准1、多份遗书以哪份为准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1)遗书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书,其中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书为准;(2)没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书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二、遗书怎样写才是有效遗书遗书按以下情况写才是有效的:1、遗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书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书能力,不能设立遗书;3、设立遗书不能进行代理。遗书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三、哪些遗书是无效的以下遗书是无效的:1、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书无效;2、遗书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书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二、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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