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证续办,需要的材料有: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办理流程:持居住证及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3种观点: 申请人要携带身份证、原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就业证明等材料,前往自己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指定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续签手续,注意居住证每年都只能签一次,若要连续居住的话,那么就需要在居住证的使用年限到期之前的前一个月去申请办理。一、办理居住证材料: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2、暂住登记凭证;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二、办理居住证流程:1、暂住登记: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2、居住证申请:申请: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3、审核: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证件领取: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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