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被移交至人民后,自案件开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便有权查阅、拷贝以及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此外,若征得证人或其他相关方及个人的许可,辩护律师亦可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