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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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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以下特定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结,雇主需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
(1)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经济赔偿应根据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按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若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
如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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