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清算组织。
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应组建清算小组接手破产企业,小组成员包括股东、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托管破产企业。
宣告企业破产之后,破产企业将由清算小组接管,负责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清理、评估、处置与分配,同时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需接受人民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分配破产财产。
清算小组需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人民批准后,由清算小组具体实施;
四、清算结束。
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小组需向告清算分配工作成果,并请求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将不再予以清偿;
五、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且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法人资格即告终止,清算小组需向破产企业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